首页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1991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1991年) 第三十九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章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