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1991年) 第六章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1991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