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1991年) 第三章 村提留、乡统筹费、劳务的提取和管理 第十三条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1991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村提留、乡统筹费、劳务的提取和管理 第十三条 对收入水平在本村平均线以下的革命烈军属、伤残军人、失去劳动能力的复员退伍军人和特别困难户,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评定,适当减免村提留。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