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1991年) 第三章 村提留、乡统筹费、劳务的提取和管理 第十二条 村提留和乡统筹费主要按农民从事的产业和经济收入承担。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1991年) 经营个体工商业和私营企业的,应在税后按经营所在地规定的提取比例,缴纳村提留和乡统筹费,但不计算在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限额比例之内。 第三章 村提留、乡统筹费、劳务的提取和管理 第十二条 村提留和乡统筹费主要按农民从事的产业和经济收入承担。 经营个体工商业和私营企业的,应在税后按经营所在地规定的提取比例,缴纳村提留和乡统筹费,但不计算在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限额比例之内。 引用法条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第六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