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2016年) 第十一条 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2016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借贷双方要按试点地区规定,在试点地区政府确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