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2016年) 第十条 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2016年) 第十条 第十条 鼓励贷款人因地制宜,针对借款人需求积极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简化贷款手续,加强贷款风险控制,全面提高贷款服务质量和效率。在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之外不得另外或变相增加其他借款费用。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