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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2022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可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会同同级农业农村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财政部印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财会〔2007〕15号)与本制度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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