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2022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合作社不得承担属于成员和经营管理者个人的下列支出:

娱乐、健身、旅游、购物、招待、馈赠等支出;

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

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

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修缮费用等支出;

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