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2007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

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

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产品;

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上述内容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中规定的主要业务内容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