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2007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___日【注:或者每季度第___月___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