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2007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本社经理由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