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2007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本社设监事会,由___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人,监事长和监事会成员任期___年,可连选连任。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监事会【注:或者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卸任理事须待卸任___年后【注:填写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理事长任期】方能当选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