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2007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___名成员组成,设副理事长___人。理事会成员任期___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如不设立理事会此项可删除】;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