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2007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本社设理事长1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___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