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2007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主动要求退社的;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死亡的;

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被本社除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