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2007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本社成员的义务:

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承担本社的亏损。

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