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2007年) 第二章 成员 第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2007年) 第九条 第二章 成员 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______【注:业务范围内的主业农副产品名称】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吸收团体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80%。 第二章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