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有关规定,由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