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时,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借款人不恢复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其他担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债务。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