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在抵押权存续期间,如国家依法征收该宗土地,抵押人应当以所得补偿费用优先偿还借款人债务,或另行提供其他足值有效担保。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