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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补贴条件和标准

第七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财政部门按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 第八条 补贴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照规定的比例分担。东、中、西部地区的中央地方分担比例分别为7∶3、8∶2、9∶1。 第九条 东、中、西部地区农村金融机构可享受补贴政策的期限,分别为自该机构开业当年(含)起的3、4、5年内。如果农村金融机构开业时间晚于当年的6月30日,享受补贴政策的期… 第十条 对以下几类贷款不予补贴: 第十一条 补贴资金于下一年度拨付,纳入金融机构收入统一核算。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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