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规则(2014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各县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联合有关部门建立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机制,共同制定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细则,联合开展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工作,科学设置中途停靠站点,公布农村客运班线信息,并明确配套支持政策,确保农村客运班线安全运行、持续服务。
对需途经等外公路的农村客运班线,还应当征求等外公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对途经的客车车型、载客人数、通行时间、运行限速等提出限制性要求。
对需途经等外公路的农村客运班线,还应当征求等外公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对途经的客车车型、载客人数、通行时间、运行限速等提出限制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