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规则(2014年)

发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农村客运”)发展,保障农村客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新增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工作。 第三条 开通农村客运班线,应当符合《道路旅客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规定的条件,并开展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工作,确保安全运行。 第四条 各县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联合有关部门建立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机制,共同制定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细则,联合开展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 第五条 经竣(交)工验收合格,有合格的工程验收档案,路线技术指标符合行业标准规范要求的等级公路,可通行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要求的对应… 第六条 对等外公路确需开通农村客运班线或农村客运班线需途经等外公路的,营运客车应当为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乡村公路营运客车结构和性… 第七条 农村客运线路途经的受限路段单车道隧道净高不应当小于3.5米,行车道宽度不应当小于4.0米;与单车道路基连接时,洞口两端应当按规定设置错车道。 第八条 农村客运线路途经的桥梁技术状况不得低于《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TH21)规定的三类桥梁。 第九条 农村客运线路途经的农村公路受限路段尤其是起始点,应当增设必要的警示、警告等公路安全设施。 第十条 本规则要求的农村公路的有关技术指标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公路工程竣(交)工资料或施工图认定。 第十一条 本规则由交通运输部运输司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2015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