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2007年) 第七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七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2007年) 第五十七条 第七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七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本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事宜,并在清算结束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缴回金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