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2007年)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 本社因以下原因解散:

社员大会决议解散;

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因第(一)项、第(三)项原因解散的,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由社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由社员、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