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2007年) 第七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五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2007年) 第五十五条 第七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五条 本社分立,将财产作相应的分割,自分立决议做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机构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