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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2007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本社的理事、监事、经理和工作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将本社资金借贷给非社员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从事损害本社利益的其他活动。

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