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2007年)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七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2007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七条 本社的理事、监事、经理和工作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将本社资金借贷给非社员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从事损害本社利益的其他活动。 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