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2007年)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八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2007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八条 执行与本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本社的理事长、经理和工作人员。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