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2007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本社设经理1名,由理事会聘任(不设理事会的由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经理可由理事长兼任。经理全面负责本社的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以下职权:
主持本社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不设理事会的组织实施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拟订本社的内部管理制度;
拟订本社的年度经营计划;
提出拟聘用(解聘)财务、信贷等工作人员意见,以及大额贷款、国债和金融债券投资、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计划,征得理事会、监事会同意后实施;
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不设理事会的,由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