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2007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派代表列席理事会会议;
监督本社执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对理事会决议和经理的决定提出质询;
监督本社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
进行内部审计,并对理事长、经理进行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
对经理拟聘用(解聘)财务、信贷等工作人员提出审核意见,对经理拟订的大额贷款、国债和金融债券、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计划提出审核意见;
向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