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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2007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农村小企业向本社入股应符合以下条件:

注册地或主要营业场所在本社所在的××乡(镇)或行政村内;

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上一年度盈利;

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达到本章程规定的入股金额起点;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