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2007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农村小企业向本社入股应符合以下条件:
注册地或主要营业场所在本社所在的××乡(镇)或行政村内;
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上一年度盈利;
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达到本章程规定的入股金额起点;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册地或主要营业场所在本社所在的××乡(镇)或行政村内;
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上一年度盈利;
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达到本章程规定的入股金额起点;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