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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2007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农民向本社入股应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本地有固定住所且居住满3年)在本社所在的××乡(镇)或行政村内;

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达到本章程规定的入股金额起点;

诚实守信,声誉良好;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