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2007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农民向本社入股应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本地有固定住所且居住满3年)在本社所在的××乡(镇)或行政村内;
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达到本章程规定的入股金额起点;
诚实守信,声誉良好;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本地有固定住所且居住满3年)在本社所在的××乡(镇)或行政村内;
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达到本章程规定的入股金额起点;
诚实守信,声誉良好;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