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七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接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后,应当在30日内将预算分解下达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将转移支付分配结果抄送属地财政部派出机构。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的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