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2019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结合农村综合改革年度重点任务、本地农村综合改革实际情况等,安排本级相关资金,与中央下达的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统筹使用,确保开展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资金需要。

安排用于832个贫困县脱贫攻坚期内开展整合试点的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按照贫困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