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一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并于次年3月底前,根据财政部下达的区域绩效目标,对本省上一年度资金使用、项目建设、农村综合改革进展等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自评结果上报财政部。财政部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专项绩效评价,并对绩效评价结果采取适当方式进行通报。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