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2016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对于以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的以及没有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土地(指耕地)的经营权用于抵押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