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2016年) 第十八条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2016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鼓励试点地区政府设立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用于分担地震、冰雹、严重旱涝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贷款损失,或根据地方财力对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给予适当贴息,增强贷款人放贷激励。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