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2016年) 第十六条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2016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试点地区政府要依托公共资源管理平台,推进建立县(区)、乡(镇、街道)等多级联网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建立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流转、评估和处置的专业化服务机制,完善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价值评估体系,推动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