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2016年) 第十五条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2016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因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按借贷双方约定的情形需要依法行使抵押权的,贷款人可依法釆取贷款重组、按序清偿、协议转让、交易平台挂牌再流转等多种方式处置抵押物,抵押物处置收益应由贷款人优先受偿。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