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2016年) 第十四条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2016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借贷双方要按试点地区规定,在试点地区农业主管部门或试点地区政府授权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办理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登记。受理抵押登记的部门应当对用于抵押的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权属进行审核、公示。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