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2011年) 第三条

第三条 禁止搞不正之风,损害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

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在乡镇党委和政府换届选举中拉票贿选,败坏选人用人风气;

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其他利益;

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违规办事、显失公平;

漠视群众正当诉求,或者对待群众态度恶劣,故意刁难群众;

大吃大喝,公款旅游,或者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小汽车;

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借机敛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