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2011年) 第四章 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2011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受到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处理的,由县(市、区、旗)或者乡镇党委和政府按照规定减发或者扣发绩效补贴(工资)、奖金。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