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2011年) 第四章 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2011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农村基层干部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给国家、集体或者村民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