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

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

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有以上情形,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受让方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