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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2009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独任仲裁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的仲裁规则由仲裁委员会依照本规则制定。 第五十八条 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仲裁庭指定的期间。 第五十九条 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第三人,仲裁委员会应当为其提供翻译。 第六十条 仲裁文书格式由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共同制定。 第六十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仲裁工作经费依法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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