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2009年)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程序终结:

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没有继承人及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继承人、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权利的;

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其他应当终结仲裁程序的。

终结仲裁程序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自发现终结仲裁程序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第三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