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2009年) 第四章 开庭 第四十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2009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章 开庭 第四十八条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第三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当事人、第三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仲裁庭不予补正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并记录该申请。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