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2009年) 第三章 仲裁庭 第二十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2009年) 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仲裁庭 第二十九条 仲裁庭应当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纠纷事由、仲裁请求和协议结果,由仲裁员签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