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2009年) 第三章 仲裁庭 第二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2009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仲裁庭 第二十四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 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