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2009年) 第三章 仲裁庭 第二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2009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仲裁庭 第二十三条 仲裁庭组成后,首席仲裁员应当召集其他仲裁员审阅案件材料,了解纠纷的事实和情节,研究双方当事人的请求和理由,查核证据,整理争议焦点。 仲裁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补充证据,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自行调查取证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